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67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号。因非法拘禁他人,于2008年12月3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1年3月23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吸毒,于2015年8月被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16年3月被行政拘留10日,并被决定社区戒毒3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份、2019年10月至12月份,被告人钟某某与谭某某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被告人谢某甲的家中、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的农宅、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葡萄园、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朱某某的厂房及家中、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农贸市场附近一棋牌室、杭州市萧山区**工段卖野鸭的地方、杭州市萧山区**工段卖野鸭西面的地方、杭州市萧山区**工段一鱼塘附近的一间工棚、杭州市萧山区**工段一鱼塘旁民房、杭州市萧山区**工段一处农民房二楼、杭州市萧山区**线旁一处卖鸽子的地方等地点,纠集参赌人员邱某某、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三公”、“牛牛”等形式聚众赌博28场,抽头渔利数额共计3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谢某甲提供赌博场地6场,涉及数额12万余元;被告人谢某乙帮忙联系赌博场地5场,涉及数额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人口信息、地点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邱某某、于某某、何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谭某某、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民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4****4973);被告人谢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2548)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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