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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葛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区**汽车维修中心业主,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住南京市**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32011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区**村**组**号。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原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26日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某、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甲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某某、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顾澍、葛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林冬冬、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至9月23日间,被告人钟某某和葛某某等人采用人为制造交通事故等方法,作案12起,骗取甲保险公司、乙公司理赔款,总计得款人民币32,106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参与了上述全部行为;葛某某参与4起,总计骗取人民币11,525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制造事故,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乙公司骗取人民币2,270元;

2.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钟某某制造事故,骗取甲保险公司人民币3,221元;

3.2017年4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制造事故,骗取甲保险公司人民币2,450元;

4.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制造事故,骗取甲保险公司人民币5,200元。

5.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制造事故,骗取甲保险公司人民币2,470元;

6.2017年8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和葛某某共同制造事故,骗取乙公司人民币2,635元;

7.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制造事故,骗取乙公司人民币1,000元;

8.2018年4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和葛某某制造事故,共同骗取乙公司人民币2,490元;

9.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制造事故,和被告人葛某某共同骗取乙公司人民币2,500元;

10.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和钱某某(另案处理)制造事故,共同骗取乙公司人民币1,920元。

11.2018年8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和钱某某共同骗取乙公司人民币2,050元;

12.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钟某某制造事故,和被告人葛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骗取乙公司人民币3,900元。

2019年7月11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目前,被告人钟某某的亲属已经代为退出了赃款人民币二万七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保险公司理赔材料、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姚某某、钱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钟某某、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九至十个月,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必要时可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四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葛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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