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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咸丰县**乡**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钟某某2007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鹤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曾用名胡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乡**村**组**号,现住咸丰县**乡**路**号**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鹤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4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与魏某某、李某某(已判)、雷某某(已判)等人先后到达咸丰县**酒店。魏某某因认为金某某酒后对魏某某的朋友杨某某讲话不尊重,便与金某某发生冲突而相互斗殴。金某某与魏某某二人在**宾馆门前的人行道上扭打后,魏某某因头部被打出血而心生不服,遂伙同雷某某、李某某、钟某某、胡某某一起从胡某某的车上拿出砍刀追砍金某某。金某某逃跑过程中在楚蜀大道**酒店路段门口人行道上摔倒,被追上来的魏某某砍了两刀,分别伤在左腿和右腿内侧。2018年3月25日,经咸丰县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金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4、5月份,张某甲(已判)、易某某(已判)等人先后在咸丰县**镇(原**乡)**村**组村民张某某,**村**组村民秦某某等村民家中开设流动赌场,组织咸丰本地及周边县市赌博人员进行赌博。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易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在赌场进行抽头、维持赌场秩序、放哨等工作。魏某某当和手负责抽头,张某乙、胡某某、钟某某等人放哨望风,赌场开设一余月,每次参赌人员达20余人,共抽头渔利4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鉴(法)字【2018】017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与他人持刀聚众斗殴,致被害人金某某轻伤二级,钟某某、胡某某明知张某甲、易某某是开设赌场,仍在赌场内帮助放哨、接送赌客。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炯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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