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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西安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本市莲湖区**路**村**号楼**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四**,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桥**号**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学院**,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桥**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石某某和李某某酒后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假日青春酒店旁的便利店购物,钟某某出来时踩响脚下一块铁板声音较大,坐在附近的被害人王某某为惊吓了其女友赵某某,双方由此争执继而厮打。钟某某用手中的啤酒瓶砸在王某某头部左侧,王某某与钟某某厮打时,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上前脚踢、拳击将王某某打倒,王某某将钟某某同时拉倒、继续厮打。后赵某某将双方劝阻分开并报警。经鉴定:王某某右足第二跖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均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石某某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李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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