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4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及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西山的玉米地附近,二人共同铺设电网防止野猪破坏玉米苗,致使两头野猪触电死亡。2019年9月初,被害人王某丙通过王某甲联系钟某某在其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矿山地的玉米地附近,钟某某、王某甲及被告人王某乙、吴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丙共同铺设电网防止野猪破坏玉米苗,致使一头野猪触电死亡。其间,钟某某通过手机在白天切断电网的电源,王某甲、王某丙告知附近村民铺设电网地点以防止村民路过触电。2019年9月21日7时许,被害人王某丙在查看其家玉米地时触电并当场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系因电击而死亡。
被告人钟某某及王某甲、吴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10月2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及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均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及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钟祥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钟家堡村钟后组58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义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牧牛河村牧牛河组124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兆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钟家堡村罗外组6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仁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南马峪村房身组55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祥志及王义宏、吴兆夫、王仁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王义宏通过被告人钟祥志在其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南马峪村房身组西山的玉米地附近,二人共同铺设电网防止野猪破坏玉米苗,致使两头野猪触电死亡。2019年9月初,被害人王立秋通过王义宏联系钟祥志在其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南马峪村房身组矿山地的玉米地附近,钟祥志、王义宏及被告人王仁国、吴兆夫与被害人王立秋共同铺设电网防止野猪破坏玉米苗,致使一头野猪触电死亡。其间,钟祥志通过手机在白天切断电网的电源,王义宏、王立秋告知附近村民铺设电网地点以防止村民路过触电。2019年9月21日7时许,被害人王立秋在查看其家玉米地时触电并当场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立秋系因电击而死亡。
被告人钟祥志及王义宏、吴兆夫于2019年9月2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仁国于2019年10月2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钟祥志及王义宏、吴兆夫、王仁国均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潘启武、郑东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祥志、王义宏、吴兆夫、王仁国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祥志、王义宏、吴兆夫、王仁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祥志及王义宏、吴兆夫、王仁国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志祥、王义宏、吴兆夫、王仁国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祥志、王义宏、吴兆夫、王仁国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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