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街**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与黄某甲、杨某某(均已判决)四人相邀前往泰国实施假黄金诈骗。3月8日,四人从江西省瑞金市出发乘坐客运班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在广州市住了两天后,于3月11日乘坐**航班从白云机场飞往泰国曼谷,并于当日从曼谷坐车到达清迈,四人在清迈找了家酒店住下并游玩了十余天。
3月23日,杨某某、黄某甲假借需要购买茶叶为由,获得被害人方某某的手机号码。当晚,黄某甲打电话给方某某,称其表哥(钟某某假扮)在泰国做工地时挖到了一个陶瓷罐,里面有一些金元宝、金佛像和一封用毛笔书写的繁体字书信,黄某甲以四人不认识繁体字为由,想请方某某帮忙翻译书信内容,方某某同意并约定第二天见面。次日,钟某某、王某某两人携带着书信、假金元宝和一份真黄金切片,在一家餐厅与方某某见面,在鉴定金元宝时,三人先到在一家店铺内购买了一把锯子,由王某某负责将金元宝锯下一部分拿给方某某去鉴定,在锯金元宝时,钟某某、王某某互相配合,将携带的真黄金切片调包拿给了方某某,经鉴定该切片为真黄金后,方某某便相信这批假金元宝、金佛像是真黄金。王某某、钟某某回到酒店后,四人便接到了方某某的电话,双方约定第二天在方某某的工厂内商议怎么处理该批黄金。
3月25日,钟某某、黄某甲前往方某某处商议该批黄金的交易事宜,最终达成了由方某某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购买该批黄金的协议。次日,方某某因无法筹集到这么多人民币,便将100万元人民币改成460万泰铢(折合人民币约977500元)。
3月26日傍晚,方某某准备好460万泰铢后,双方开始交易。由王某某、黄某甲陪同方某某前往王某某事先藏好假金元宝的**山的半山腰处,钟某某、杨某某则在山脚下等待,交易顺利完成,四人拿到460万泰铢后,马上将酒店房间和租来的汽车退掉并包车前往曼谷。次日到达曼谷后,四人在曼谷的一处地下钱庄,将460万泰铢平均分成四份,转回各自的国内银行账户,其中,王某某因不记得自己的银行账户号码,便一同转至钟某某的账户内。3月28日,四人从泰国曼谷乘坐**航班回到广东省潮州市。
2020年4月8日,钟某某主动向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王某某主动向瑞金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年5月20日,钟某某、王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四人家属在泰国清迈退回人民币30万元赃款给方某某(每人退回人民币7.5万元)。2020年4月9日,钟某某、王某某各自退还17.5万元给方某某,均已取得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出入境记录表、转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同案犯黄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假黄金元宝和佛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泰铢460万(约人民币977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钟某某、王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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