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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林某某二人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6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里**号。2020年6月5日因强奸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从其QQ好友邹某某处获得“**优惠”微信公众号话费充值平台的漏洞链接,并将该链接发给被告人钟某某,让被告人钟某某研究如何侵入链接后台进行话费退款。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林某某在QQ动态中发布折扣出售话费的广告,用微信在“**优惠”平台帮多名客户充值,再利用该漏洞链接侵入“**优惠”平台,充值话费后再恶意退款。经统计,二被告人共充值并恶意退款6542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到莆田市涵江区涵东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投案自首。

另查,被告人林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10000元,被告人钟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6000元,被害人对两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收条及谅解书;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三部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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