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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住崇州市**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崇州市**街道**大道**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江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3日崇州市公安局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钟某某、江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闲聊聊天软件建立聊天群组“香蕉你个麻辣”邀约人员加入,并在手机APP“四川游戏家园”注册“茶馆”,充值游戏“钻石”,开设“房间”并组织闲聊聊天群内人员进入“房间”自由组合以“断恰勾”麻将或“跑得快”扑克方式进行赌博,并在闲聊聊天群内利用红包进行赌资支付和每局抽取10元房费盈利。四名被告人轮流管群, 2018年年底至2019年7月中旬,该赌博群共抽头渔利合计17万5千余元。

2018年年底至2019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管理“香蕉你个麻辣”闲聊赌博群,在此期间,该赌博群抽头渔利合计103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自述分的非法所得二万余元。

2019年7月,钟某某、杨某某退出“香蕉你个麻辣”闲聊群后,建立并与廖某某一起管理“快乐一分群”闲聊赌博群,在手机APP“四川游戏家园”注册“茶馆”,茶馆号33402,组织闲聊群内人员进入茶馆33402进行赌博,并收取每局10元房费。截止案发,该群共抽头渔利合计9000余元。某某自述分得非法所得1400余元。

2019年7月下旬至2019年8月6日, 江某某、廖某某等人在“香蕉你个麻辣”闲聊群解散后,建立“五年级五班”闲聊群,在手机APP“四川游戏家园”建立“茶馆”,茶馆号33432,组织闲聊群内人员进入茶馆33432进行赌博,并收取每局8元房费,江某某自述该群每天盈利700元左右,廖某某自述分得非法所得3500余元。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主动打电话给办案民警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崇州市公安局道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王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相互伙同,利用聊天群组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江某某、王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某某、钟某某、江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钟某某、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参与时间较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五被告均认罪认罚,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萌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杨某某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五册及诉讼文书。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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