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96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 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200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甲在明知他人转账汇入其账户的资金来路不明,可能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帮助上家“三刀”(另案处理)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发展杨某某、钟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一起使用个自的支付宝账户帮助上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从中收取好处费。2020年9月13日,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后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30000元,后转入被告人钟某甲的支付宝帐户。同年9月24日,被害人郑某某被诈骗后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10500元,后转入被告人杨某某的支付宝帐户。同年9月26日,被害人桂某某被诈骗后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49980元,后转入钟某乙的支付宝帐户。
2020 年9月25日,被告人钟某甲、杨某某在江西省瑞金市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郑某某、桂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杨某某及同案犯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协助转移,妨害司法的追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2.电子卷宗;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