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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龙南市**镇**号,因犯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龙南市(原龙南县,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龙南市**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底8月初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女朋友陈某甲的租住房容留李某某、赖某某、陈某乙、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7月底8月初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女朋友陈某某的租住房容留李某某、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9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诺威新能源厂1栋115宿舍容留钟某某、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诺威新能源厂1栋115宿舍容留钟某某、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8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诺威新能源厂1栋115宿舍容留钟某某、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诺威新能源厂1栋115宿舍容留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被龙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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