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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被告人钟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6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映池,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娄家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雪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陈祥根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昆山市**镇**海鲜城、**蟹市场、**小区**幢、**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张某某、唐某某等二十余人以“筒子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累计抽头盈利20余万元。

2018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在**镇**小区**幢被告人钟某某家中开设赌场,并组织张某某、唐某某、孙某某等人以“筒子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期间张某某、唐某某二人合庄向赌场工作人员刘某某等人借款15万元,并当场输掉12万余元。

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银行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忠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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