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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10日经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村**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10日经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李某某(已判刑)的香烟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5000元的价格收购其数十条不同品牌的香烟,并于当天将部分香烟卖给了其朋友易某某。被告人易某某在明知钟某某的香烟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又以5200元的价格收购了部分香烟。经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钟某某和易某某掩饰、隐瞒被盗香烟价值分别为10581元和5953元。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扣押了香烟,二人也退还了赃款。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同案李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分别为10581元和595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晓宏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上高县公安局暂扣钟某某5300元。

6.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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