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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易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97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5月29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易某某两人在东莞市**镇一带利用微信为媒介,扩充和共享违法资源,为嫖客介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获利,两人之间有相互提供失足妇女资源供对方进行介绍卖淫活动。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5月份开始,在东莞市**镇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使用微信号:dgsn****昵称:“烽火戏诸候”)、微信号:dgsn****(昵称:至尊宝国+洋虾蛋号”)、微信号:dgsn****(昵称:中少)进行招嫖及介绍失足妇女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

被告人易某某于2019年5月份开始,在东莞市**镇使用微信号“中明静静”为嫖客介绍失足妇女提供卖淫服务。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失足妇女照片给嫖客挑选,介绍“小兰”、“小七”等失足妇女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在东莞市**镇**苑**栋**单元**房被抓获,被告人某某在2019年5月28日在东莞市**镇**栋**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财付通流水记录等书证,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易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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