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单位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镇**村。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男,1982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2********,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7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 年11 月21 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钟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7月,被告单位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窦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票面金额8.2%开票费方式,从无锡某某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348795.4 元,税额341277.97 元,上述发票已由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予以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单位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及涉案人员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无锡市某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长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