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97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号,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村**村**号,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张某甲、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钟某某多次从其上家“彬哥”(在逃)等人处购得毒品冰毒,然后通过微信向唐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华某某”、李某乙、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出售毒品,赚取其中差价。张某甲将从钟某某处购得的毒品冰毒,以每“个”人民币800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聂某某,赚取其中差价。聂某某再将购得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或出售他人。经查明,钟某某、张某甲、聂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5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两个”毒品冰毒给张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1300元给钟某某。
2、2019年7月10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两个”毒品冰毒给张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1500元给钟某甲。
3、2019年7月25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四个”毒品冰毒给张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2000元给钟某某。
4、2019年8月9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二个”毒品冰毒给张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1300元给钟某某。
5、2019年8月15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二个”毒品冰毒给张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1300元给钟某某。
6、2019年8月21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二个”毒品冰毒给张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1300元给钟某某。
7、2019年9月1日,张某乙向钟某某求购“二个”毒品冰毒,钟某某让人拿去给张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1300元给钟某某。
8、2019年9月8日,张某乙向钟某某求购“二个”毒品冰毒,钟某某让人拿去给张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400元给钟某某,其余80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
9、2019年9月17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路附近贩卖了“二个”毒品冰毒给张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1300元给钟某某。
10、2019年10月7日,张某乙向钟某某求购“二个”毒品冰毒,钟某某安排张某乙去广州番禺区小罗处拿,张某乙微信转账1500元给钟某某。
11、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两个”毒品冰毒给张某乙,张某乙微信转账1500元给钟某某。
12、2019年7月7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半个”毒品冰毒给“华某某”,“华某某”现金支付。
13、2019年7月29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350元的毒品冰毒给“华某某”,“华某某”微信转帐支付。
14、2019年8月2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两个”毒品冰毒给“华某某”,“华某某”微信转帐800元。
15、2019年8月16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华某某”,“华某某”微信转帐支付。
16、2019年9月24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400元的毒品冰毒给“华某某”,“华某某”微信转帐支付。
17、2019年9月28日,“华某某”向钟某某求购毒品冰毒,钟某某让“华某某”去广州市番禺区**附近找张某乙拿到冰毒,“华某某”微信转帐300元给钟某某。
18、2019年10月5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公园附近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华某某”,“华某某”微信转帐支付。
19、2019年10月9日,钟某某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华某某”,“华某某”微信转帐支付。
20、2019年10月10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华某某”,“华某某”微信转帐支付。
21、2019年10月13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华某某”,“华某某”微信转帐支付。
22、2019年7月1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学附近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微信转帐支付。
23、2019年7月3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微信转帐支付。
24、2019年7月4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微信转帐支付。
25、2019年7月6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微信转帐支付。
26、2019年7月7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微信转帐支付。
27、2019年7月8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村**街附近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微信转帐支付。
28、2019年7月9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微信转帐支付。
29、2019年7月23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微信转帐支付。
30、2019年7月31日,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学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微信转帐支付。
31、2019年9月12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贩卖了3300元的毒品冰毒给“飞云2”,“飞云2”微信转帐支付。
32、2019年9月15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贩卖了“五个”毒品冰毒给“飞云2”,“飞云2”微信支付2400元。
33、2019年9月28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贩卖了“一个”毒品冰毒给“小燕”,“小燕”微信转帐1000元。
34、2019年10月5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贩卖了800元的毒品冰毒给“小燕”,“小燕”微信转帐支付。
35、2019年10月6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贩卖了“一个”毒品冰毒给“小燕”,“小燕”微信转帐800元。
36、2019年8月17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贩卖“半个”毒品冰毒给“羊”,“羊”微信转帐250元。
37、2019年9月16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路**号附近贩卖“一个”毒品冰毒给小罗,小罗微信转帐700元。
38、2019年10月8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店附近贩卖了“一个”毒品冰毒给“风”,“风”微信转帐700元。
39、2019年10月10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街附近贩卖了“二个”毒品冰毒给“勇”,“勇”微信转帐1400元。
40、2019年9月28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大道附近贩卖了4350元的毒品冰毒给“良”,“良”微信转帐支付。
41、2019年10月8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路附近贩卖了4300元的毒品冰毒给“良”,“良”微信转帐支付。
42、2019年10月16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街附近贩卖了“半个”毒品冰毒给周某某,周某某微信转帐350元。
43、2019年7月31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村附近贩卖了1800元的毒品冰毒给郑某某,郑某某微信转帐支付。
44、2019年8月17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路附近贩卖了1700元的毒品冰毒给郑某某,郑某某微信转帐支付。
45、2019年9月25日起,郑某某一直向钟某某求购毒品冰毒,10月4日,钟某某送货到深圳市宝安区**大道**花园给郑某某,郑某某微信转帐3500元。后郑某某反映分量不足,10月7日,钟某某退款700元。
46、2019年10月15日,钟某某在广州番禺区**酒店附近,贩卖了“一个”毒品冰毒给唐某某,唐某某微信转帐700元。
47、2019年10月17日,唐某某向钟某某求购毒品冰毒“两个”,后二人约好在广州番禺区**附近完成了交易,唐某某微信转帐1400元。当晚20时31分,唐某某再次向钟某某求购冰毒“一个”,并微信转帐700元。
48、2019年8月底,张某甲、聂某某经人介绍互加了微信。9月8日,聂某某向张某甲求购毒品冰毒一个,并微信转帐800元,张某甲以60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购得毒品后在广州市番禺区转售给聂某某。
49、2019年9月20日左右,群众张某丙通过网络渠道得知聂某某贩卖毒品,遂向其求购,二人经过商议,聂某某让张某丙一同到广州找其上家购买冰毒,二人见面后因上家未出现,交易未果。9月22日,聂某某发微信给张某丙,称可以拿到毒品了。9月24日,张某丙再次向聂某某求购毒品冰毒两个,双方商议好交易方式后张某丙微信转帐1750元给聂某某(其中150元为路费),聂某某遂向张某甲购买毒品,张某甲从钟某某处购得毒品后在广州市番禺区**路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聂某某。随后,聂某某返回东莞,并通知张某丙进行交易。当晚21时 40分许,张某丙依约来到东莞市**镇**路**工业区**巷**号**酒店附近,聂某某交给张某丙毒品一个(另一个作为好处费留下)。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聂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从其驾驶的车内缴获毒品1小包,从张某丙处缴获毒品1小包(2小包共重 1.27克)
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番禺区**镇将张某甲、钟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钟某某身上缴获毒品13小包(共重7.16克)、手机2部,从张某甲驾驶的车内缴获毒品1小包(重0.23克)、手机1部。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数包(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三名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及提取笔录、刑事判书、释放证明、毒品尿检报告及辨认、情况说明数分、调取证据通知书、身份信息;3.证人张某丙、谢某某、唐某某、郑某某、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民等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张某甲、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份;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钟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冠明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张某甲、聂某某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毒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5.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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