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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976号

被告人钟某某,别名阿兵,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9********,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禁猎期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事先在平阳县怀溪镇岭头山半山腰斜坡处设置由猎夹、钢丝绳组成的禁猎装置用于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随后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合意后多次结伙到上述地点巡山和查看猎获情况,其间二人在上述地点猎获小野猪一只并予以食用。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15时许在平阳县怀溪镇晓坑村卡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夹一个;

2.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和禁用捕猎工具、方法的通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视频、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佐哨

检察官助理: 李   易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张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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