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廖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钟某才,男,1993年**月**日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3********,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广西钟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到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才、廖某甲、廖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钟某才、廖某甲、廖某乙等人在钟山县城“**ΚTV”3O1包间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钟某才从以需要啤酒为由用手摸了服务员黄某凤的额头,被黄某凤的姐夫钟某东看见,双方发生争吵和推搡,廖某甲看到后一同与钟某才对钟某东实施殴打,廖某乙得知后也一起参与殴打,被害人某某丁得知钟某东在走廊被殴打后从3O5包间出到走廊劝架,也钟某才等人打伤头部。之后钟某东躲入3O5包,廖某甲、廖某乙、钟某才等人继续冲进3O5包间,继续殴打钟某东。经法医鉴定:钟某东左眉弓内侧处愈合创;右颞部裂伤痕,右前顶部的缝合创,右后顶部的缝合创的人体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钟某某的头顶部处头皮下血肿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才、廖某甲、廖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才、廖某甲、廖某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长林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才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864888****

被告人廖某甲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9195875581

被告人廖某乙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858742****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