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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庞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队**号。2015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201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庞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钟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篮球场外,庞某某将摩托车停在篮球场外路边等候接应,钟某某进入篮球场内趁他人打篮球不备,盗走被害人阮某某、梅某某放在篮球场旁石凳上的两台Iphone11手机。得手后庞某某即驾车搭载钟某某携赃逃离。当晚庞某某至中山市将盗得两台手机销赃,所得赃款由庞某某、钟某某均分。

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4600、3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阮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荆炼

                              检察官助理 王晨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庞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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