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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X燕,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庄**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庄X才(自报),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大南山侨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X燕、庄X才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钟X燕、庄X才为牟取非法收入,在位于普宁市**街道**村柴桥门寨内的“榜祖”祠堂内,提供麻将桌、麻将牌作为赌具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钟X燕、庄X才共从中非法牟利约人民币约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钟X燕为牟取非法收入,在位于普宁市**街道**村柴桥门寨内的“榜祖”祠堂隔壁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提供麻将桌、麻将牌作为赌具作为赌具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每天大约有20多人参赌。至2020年8月7日该处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钟X燕及参赌人员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曾X周等多人被现场抓获,并现场查获赌具、赌资。被告人钟X燕共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曾X周等多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X燕、庄X才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X燕、庄X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燕、庄X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X燕、庄X才均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X

                                               检察官助理 黄X玲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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