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行政村**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2日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先后在巢湖市、庐江县境内盗窃240L垃圾桶15个,价值人民币1989元。

1.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将安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镇分公司投放在巢湖市**镇庐巢公路边7个垃圾桶盗走。

2.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将湖南省**清洁科技集团投放在庐江县**镇合铜公路边5个垃圾桶盗走。

3.2018年9月21日夜,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深圳**物业有限公司投放在庐江县**镇**村公路边3个垃圾桶盗走。

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方式:钟某某18326047756、吴某某15956592871。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