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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栋**单元**。因赌博,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2015年9月22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罚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8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湖南亲友”手机APP里建立俱乐部,管理“牛气冲天”微信群,邀集群成员在APP俱乐部开“房间”,以扑克牌比大小的形式进行“斗牛”赌博。每局有20盘,每盘单人下注10元至100元不等,每局抽取“水钱”10元。同年4月初开始,钟某某邀被告人吴某某一起经营该俱乐部赌场,二人白天晚上轮流抽取“水钱”,并将“水钱”提高至20元/局,获利二人平分。截至2018年5月中旬,共抽头渔利4万余元。

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先后于2019年8月6日、7日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枫桥湖派出所投案。同年8月10日,钟某某、吴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抽头渔利分成款和参赌违法所得款各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周某某、瞿某某、熊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群成员截图、俱乐部专属房间截图、微信转账流水及交易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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