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6月9日被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6 日14 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等五人经预谋,到金某某三星镇**小区,将被害人谢某某放于小区内的一台发动机搬到被告人钟某某的三轮车上后盗走,在离开小区时,被群众发现,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现场被挡获,其余涉案人员逃走。经金某某物价局认定,被盗发动机二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32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蓉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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