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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5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退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檀建芸,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执行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檀建芸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赚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檀建芸联络,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按照3:2比例出资10万余元,承租了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小区20幢10号底商晓梅会所作为固定地点,并购买、提供了自动麻将机、筹码等赌具,以设置159麻将牌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钟某某、檀建芸负责看护场地,发放筹码,提供服务;刘某某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帮助索要欠款等。因参赌数额、时间不同,以人计每局收取赌资20元、30元、40元不等,参赌人员累计达到83人次,共计获利358170元,扣除购买食品等支出后,共计收入280299元,后三人进行分成。钟某某、刘某某、檀建芸到案后对其开设赌场行为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扣的麻将桌、麻将、打牌票、监控主机以及显示屏、赌资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证明、账本等。

3、证人张某甲、武某某、刘某某、赵某甲、张某乙、曹某某、王某某、候某某、任某某、赵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檀建芸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口张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说明。

6、检查、辨认笔录:民警对晓梅会所进行检查笔录,任某某、赵某乙、张某甲等辨认钟某某、檀建芸、刘某某的辨认笔录,钟某某、檀建芸、刘某某互相辨认笔录,三人辨认犯罪现场、犯罪工具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檀建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檀建芸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2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檀建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冬梅

检察官助理:王  磊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檀建芸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新车站派出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333****,现在处所为:张家口市桥东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相关物证账本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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