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冼某某开设赌场)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钟某合(绰号“某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1965070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冼某飞(绰号“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地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镇**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合、冼某飞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钟某合、冼某飞伙同他人在**镇市场铁皮棚内开设赌场,以赌“牌九”方式聚集群众赌博,从中抽水营利。冼某飞、钟某合等人负责参与赌博为赌场聚集人气。赌场开设至被查获经营十多天,钟某合、冼某飞各非法获利近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冼某飞、钟某合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合、冼某飞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飞、钟某合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长林

                             检察官助理:周霁奇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冼某飞、钟某合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壹册随案、认罪认罚具结书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