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路**号,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小区**楼。因收买信用卡信息嫌疑,于2019年7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路**号,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塘乡区唐山路**号**单元**室,因收买信用卡信息嫌疑,于2019年7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址广西南宁西塘乡区唐山路**号**单元**室,于2019年7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冯某甲、冯某乙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钟某某联系被告人冯某甲,提出以一套7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信息资料,一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包含银行卡及密码、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网银盾及密码和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冯某甲遂以每张400-500元的价格收购了陈某某、刘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冯某乙、吕某某、吕某甲、曾某某、沈某某的银行卡信息共计56套。其间,被告人冯某甲让其父亲被告人冯某乙帮忙联系购买银行卡,被告人冯某乙遂联系吕某甲、曾某某、沈某某等人,为被告人冯某甲收购该三人的15套银行卡提供帮助。被告人冯某甲陆续将其收购的50套银行卡信息转卖给被告人钟某某。
被告人钟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冯某甲、冯某乙收买他人信用卡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玲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预审卷宗10册;
4、光盘1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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