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9月6日解除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6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10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0月10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代某甲、钟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3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甲、代某甲、钟某乙窜至**街道**村倪某某家,将倪某某放于门口用于装修的12块规格为800*800mm的通体瓷砖盗走,隐藏在钟某甲位于**街道**村**快餐店中。经鉴定:被盗瓷砖市场价值人民币1296元。
案发后,被盗磁砖在被告人钟某甲位于**街道**村**快餐店中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倪某某,被告人钟某甲、代某甲、钟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拘嫌疑人体检专用表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瓷砖销售单复印件、暂停计算审查逮捕期限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查询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罪犯档案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表;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乙、肖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代某甲、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代某甲、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代某甲、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钟某甲、代某甲、钟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代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代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付红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代某甲、钟某乙现在羁押在印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调查评估表1份。
3.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4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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