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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303号

被告人钟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63********,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区,现住民权县林场场部,现系科尔沁集团民权**林场牛业负责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在民权县**林场场部内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引起撕打,钟某将李某某鼻部、腿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鼻部之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腿部之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蒋某某、赵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丽娜

检察员:  邓   鑫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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