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钟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住址武平县**镇***村******号。曾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于2020年2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壹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饮酒后驾驶粤M**F**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岩前镇灵岩公安检查站(国道205线2513KM+100M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钟某的供述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5.查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的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0年9月9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钟某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钟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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