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钟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钦州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钟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0的别克牌小轿车驶出**东大街粤林财富中心停车场时,刮碰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车位内的桂N****7号小轿车。刮碰后钟某继续行驶至钦州市**街海利不锈钢店前路段时,追尾黄某某临时停在道路右侧的桂N****6号小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送检当日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5.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琼钦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钟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7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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