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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田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钟某,男性,1991年9月8日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田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伙同田某产生了盗窃空调机卖钱的想法,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二人结伙多次盗窃空调,被告人钟某还伙同他人盗窃空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田某经事先预谋,由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县**镇**村**号被害人曾某甲的“沙县小吃店”,盗走该店铺外墙樱花牌空调外机1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1443元。

2、2019年10月25日左右,被告人钟某、田某经事先预谋,由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县**镇**村**工业区**路被害人曾某乙的“老北京炸酱面店”,盗走该店铺外墙格力牌空调外机1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330元。

3、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田某经事先预谋,由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县**镇**村被害人陈某甲的“重庆小面店”,盗走该店铺外墙奥克斯牌空调外机1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1023元。

4、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闽侯县**镇**村三环出口交警工作站,盗走将该工作站内的1台格力牌空调整机(内机和外机),因被盗空调机具体型号不明,无法咨询价格。

5、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闽侯县**镇**村**号被害人张某某的饭店,盗走该店铺外墙海尔牌空调外机1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987元。

6、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闽侯县**街道阳光领海小区被害人马某某的客家牛肉店,盗走该店门口格力牌空调外机1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2250元。

7、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闽侯县**街道**路**号被害人江某某的一修车店,盗走该店外墙长虹牌空调外机1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900元。

8、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闽侯县**街道悦澜湾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盗走该物业服务中心外两台美的牌空调外机,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台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1499元。

9、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闽侯县**街道民俗园志愿者服务站,盗走该服务站内一台美的牌空调整机(内机和外机),因被盗空调机具体型号不明,无法咨询价格。

10.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闽侯县**街道**路**道交叉路口被害人周某某的金色海星琴行,盗走该店门口外墙1台海尔牌空调外机。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台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609元。

11、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闽侯县**乡**村**号被害人卓某某家,盗走门口外墙两台格力牌空调外机,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台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2536元。

12、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县**乡**村**号被害人杨某某的福州**有限公司门口,盗走该公司外墙美的牌空调外机1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1349元。

13、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闽侯县**乡**村溪口交通岗亭,盗走该岗亭内的一台格力牌空调整机(内机和外机),因被盗空调机具体型号不明,无法咨询价格。

14、2019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由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市**区**镇**村治安岗亭,盗走该岗亭一台夏立牌空调外机,因当前市场无该品牌型号空调销售,无法咨询价格。

15.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由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市**区**镇**村被害人邵某某的吉阳家具厂,盗走该厂外墙1台格力牌空调外机,1台LG牌空调外机,被盗的格力牌空调外机咨询价格为1499元,因无法确定购买日期,无法进行折旧。被盗的LG牌空调外机,因当前市场无该品牌型号空调销售,无法咨询价格。

16.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由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市**区**镇**公园,盗走将该公园门口公厕1台格力牌外机,因被盗空调机具体型号不明,无法咨询价格。

17.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由钟某驾驶其哈弗小车至福州市晋安区**镇**路**路交叉口处的一电动汽车充电站内司机休息室,盗走将该休息室1台格力牌空调外机,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约1397元。

被告人钟某、田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江某某、薛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卓某某、杨某某、陈某丙、柳某某、邵某某、杜某某、陈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田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

6.勘验、辨认等笔录:勘验、辨认等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4323元,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796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田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田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

2020年3月23日

附:

(一)被告人钟某、田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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