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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1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村委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9月16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被害人乐某某位于博罗县**镇**农庄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遂进入店内将乐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盗走。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

同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又去到被害人乐某某的上述农庄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遂使用工具把农庄大门捅开,将乐某某放在农庄内的,一瓶价值535元的二斤装轩尼诗及两瓶二斤装白兰地洋酒(无法估计)盗走。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

同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被害人谭某某位于**镇**路**的**水果店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遂使用工具把大门撬开,进入该店内将谭某某放在收银台中的现金人民币460余元盗走。破案后,赃款无法追缴回。

同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镇**点心店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遂使用工具剪开大门门锁,进入该店内将陈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盗走。破案后,赃款赃物无法追缴回。

同年8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镇**街**号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王某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粉色靠背自行车(参数不详、无法估价)盗走,后人钟某某将该单车遗弃在长宁镇罗浮新城附近。破案后,单车无法缴回。

同年8月10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镇**街**号门前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 叶顺航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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