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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胖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爆炸物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11月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宜章县**镇市场**段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铃木UU125T型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00元;

2.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宜章县**镇**小区**栋楼梯间口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豪爵女式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00元;

3.2019年10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宜章县**镇原县二中老校门旁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的一台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750元。

(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合格证及一致性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屏、鉴定聘请书、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宜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段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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