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钟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街**段**号。2017年6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钟某欲购买毒品冰毒吸食,钟某表示自己没有冰毒但可以帮谢某某买到,二人约定在严陵镇广场街交易,后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钟某200元毒资。16时许,钟某准备将毒品冰毒交给谢某某时,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并从钟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将锋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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