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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金国辉等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钟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国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4********,汉族,中专文化,**县**局协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谭登胜,云南大韬(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永平,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4月2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正远,绰号乌鸦,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萧帧文,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金国辉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马永平、王正远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金国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永平、王正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彝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彝良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重报。彝良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7日以马永平参与某某聚众斗殴案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国辉、马永平、王正远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30日晚,邹某某(另处)与杨某甲等人在彝良县**镇**医院玩耍,被颜某某(另处)发现后,颜某某用棒球棒对邹某某实施殴打。2013年10月31日,邹某某与颜某某双方约定斗殴,确定当晚在**小区开战。颜某某邀约被告人钟某、马永平以及陈某甲(另处)、刘某甲(另处)、谢某某(另处)等几十人,准备了钢管、关刀等工具,邹某某邀约被告人金国辉、王正远以及单某某(另处)、梅某某(另处)等几十人,准备了钢管、竹竿、小砍刀等工具。当晚23时许,颜某某与邹某某双方邀约的人在**小区斗殴,金国辉持械参与斗殴,期间丢泥巴打击对方,钟某持刀子参与斗殴,王正远持木棒参与斗殴时被持刀参与斗殴的马永平砍伤。2013年12月11日,经彝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正远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20年4月16日,经彝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现行鉴定标准鉴定,王正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另处)与杨某乙等人在彝良县**镇**村一夜宵摊子上吃夜宵时与李某某(另处)发生矛盾,杨某丙(另处)见张某某被李某某打便打电话给王某某(另处)要王某某等人过来帮忙,张某某也打电话叫叫人前来,涂某某(另处)与王某某便到**镇**桥下方**医院门口与杨某丙、陈某乙(另处)、鄢某某(另处)、安某某(另处)、罗某某(另处)、陈某丙(另处)、张某某、文某某(另处)、邓某某(另处)、刘某乙等十多人等待李某某等人,后张某某、文某某、刘某乙、邓某某驾车离开,之后李某某带领被告人马永平等人提刀前来追砍杨某丙、安某某等人,安某某腿部被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正远病历;2、证人晏某某、文某某、贾某某、刘某丙、周某某、唐某某、余某某、张某某、杨某丙、李某某、邓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金国辉、马永平、王正远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金国辉、王正远、马永平持械积极参与颜某某、邹某某等人斗殴,被告人马永平持械积极参与李某某等人斗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仕禹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金国辉、王正远、马永平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9份。

4、被告人金国辉、马永平、王正远《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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