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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杀人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4日至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习某某系母子关系,两人同住在本市渝水区**镇**村委**村的家中。钟某某因患精神疾病一直需服用药物治疗。2019年11月17日晚,钟某某与习某某发生口角并持木棒将习某某打伤。次日傍晚,钟某某与习某某再次发生矛盾,钟某某持木凳击打习某某头、身多处致习某某当场死亡。当日19时许,民警接村民报警后,将站在习某某家路边上的钟某某带回调查。

经鉴定,钟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的缓解不全期。案发时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习某某系头部钝器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获得了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钟某甲、钟某乙、叶某某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杀死其母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翠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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