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2月下旬起,陈元杰伙同吴某某、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木姐市一旧赌场内形成一诈骗犯罪集团,利用搭建的互联网诈骗平台骗取他人钱款。该犯罪集团共招募成员200余人,并分设“平台客服”、“业务员”两大团队。期间,先由“业务员”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诱骗各被害人进入平台,再由“平台客服”配合“业务员”进行平台操作,通过诱骗被害人投注但实际人为操控赌博输赢,以“充值制造流水以便下分”为由诱骗被害人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该犯罪集团采用“大组长”、“组长”等层级管理模式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制定作息、考核、业绩奖惩等制度。
被告人钟某某和廖伟凯、朱勇宗(均另案处理)作为业务组组长,组员有林某某、赖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2018年5月1日至6月9日,该业务组诈骗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474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同年5月1日至6月3日,林某某诈骗王某某、邝某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110300元。
2.同年5月8日至5月9日,赖某某诈骗被害人罗某某48460元。
3.同年5月1日至5月25日,钟某某诈骗苟某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1488650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江西省瑞金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苟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和同案犯廖伟凯、朱勇宗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二、偷越国境罪
2018年2月底,被告人钟某某和朱勇宗、廖伟凯、林某某等人结伙从云南省国境处非法偷越至缅甸木姐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查证记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和同案犯廖伟凯、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且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钟某某又伙同他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