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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08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4********,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号**房。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理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担任**股份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工程公司华南地区总经理,负责工程管理之便,为四川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北京**电力工程设计院谋取利益,两次收受**电力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支付的好处费共计60万元,收受刘某某支付的好处费30万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用电工程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位**公司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两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韶隐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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