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2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住**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住**镇**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平秀,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住**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钟平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19时12分许,被告人钟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东莞市**镇**村**百货店门口,被害人刘某某将一部OPPO R11S手机(自报价约2700元)放在身旁的婴儿车上后离开进入百货,由钟某某在后方看风,张某某上前盗走刘某某的手机,得手后钟某某、张某某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6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与张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市场后门,以一件白色衣服做掩饰伸手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身旁电动车上的一部VIVO X20手机(自报价约1000元),得手后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钟某某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15日10时34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钟平秀、钟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市场**号铺门前,钟平秀阻挡被害人旁边人员视线,钟某某开着一辆男装摩托车在附近看风,钟某某用一件米黄色衣服做掩饰,伸手将被害人木哈某某拉放在自行车上的一部OPPO Reno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159.1元)盗走,得手后钟某某、钟平秀、钟某某逃离现场。
4.2019年11月16日10时12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一戴帽男子(另案处理)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市场一铺位,钟某某、戴帽嫌疑男子负责看风,钟某某伸手将被害人谭某甲放在婴儿车上的一部OPPO A7X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359.15元)盗走,得手后钟某某驾摩托车搭载钟某某、戴帽嫌疑男子逃离现场。
5.2019年12月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钟平秀、钟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市场,钟某某、钟某某负责看风,钟平秀将被害人邱某某放在外套左边口袋里的一部小米 CC9e手机(经鉴定价值为990元)盗走,得手后钟某某、钟平秀、钟某某离开现场。
6.2019年12月7日8时4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钟平秀、钟某某密谋扒窃,窜至东莞市**镇**市场,由钟某某、钟某某在附近看风,钟平秀将被害人谭某乙放在外套左边口袋的一部小米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170元)盗走,得手后钟某某、钟平秀、钟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摩托车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钟平秀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声像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与钟平秀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钟平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与钟平秀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八册(含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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