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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张某等制造、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号,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楼**号。因犯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8年3月20日被假释,2018年11月14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罗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村**组,现住址四川省中江县******组。因犯流氓、盗窃罪,于1997年8月14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罗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亚莉,绰号莉莉,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号,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楼**号。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罗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绰号幺鸡,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罗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张、叶亚莉、江鹏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罗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10月3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3日,德阳市公安局以黄伟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补充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黄伟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与钟某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由张某出资约21万,钟某负责制造并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张某和钟某让被告人叶亚莉购买了橡胶手套、塑料桶等制毒工具。2019年7月15日晚,张某联系被告人黄伟,由黄伟当天晚上驾驶车牌号为川F*****的黑色越野车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内,将制毒原料运回德阳,并由张某、黄伟、江鹏一起将制毒原料搬到张某租住的城南**小区出租屋内存放。2019年7月18日晚,张某联系被告人江鹏一起将制毒原料及工具从**小区出租屋内搬到其借用的车牌号为川F*****的汽车上,后张某独自驾车接到钟某去天元镇一树林进行冰毒的化学合成,期间因未携带制造毒品用的橡胶手套,张某联系江鹏把存放于**小区的橡胶手套送到德阳市区德什路口一加油站附近,交给张某。2019年7月19日凌晨,钟某和张某将冰毒半成品运送到张某租住的********号出租屋内进行加工过滤。2019年7月19日午后,张某联系江鹏、曾某某把过滤好的冰毒送到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楼**号存放。2019年7月20日,公安民警在旌阳区**小区****楼**号房屋内抓获被告人张某、钟某、叶亚莉,并在该房屋内一白色搪瓷桶及两个矿泉水瓶子中查获可疑液体,共净重4082.7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5%-55.5%。在德阳市区**小区**栋**出租房查获三桶可疑液体,共净重34.174公斤,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小于0.1%。在德阳市**小区、********号附**号、**小区***楼**号三处出租屋及江鹏助力车和叶亚莉随身手提包内查获若干塑料包装可疑物,共计143.78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4-7月份,被告人张通过叶亚莉、江鹏先后六次贩卖给陈某某、曾某某等人冰毒8克。具体如下:

2019年4月1日,张某指使叶亚莉在旌阳区**火锅店门口向钱某某贩卖冰毒1克;

2019年4月的一天,陈某某联系张购买冰毒,张某指使叶亚莉在**火锅店门口向陈某某贩卖冰毒1克;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曾某某联系张某购买冰毒,张某指使江鹏在中立街**小区门口向曾某某贩卖冰毒1克;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曾某某联系张某购买冰毒,张某指使江鹏在**小区门口向曾某某贩卖冰毒1克;

2019年7月17日,江鹏在**小区门口向曾某某贩卖冰毒2克;

2019年7月17日晚,江鹏在“**宾馆”**号房间内向曾某某贩卖冰毒2克。

3.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黄伟在德阳市旌阳区**路二段一药店门口向龚某某贩卖冰毒10克。2019年5月左右,黄伟在旌阳区**小区****号向赵某某贩卖冰毒0.3克。2019年6月初,黄在旌阳区**小区****号向赵某某贩卖冰毒0.3克。

4.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在**小区容留曾某某、钟某吸食毒品。2019年6月份,张某在**小区****号房屋内容留钟某、江鹏吸食毒品。2019年7月19日,张某在**小区******号房屋内容留钟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0余克、制造甲基苯丙胺4082.7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制造甲基苯丙胺408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伟贩卖甲基苯丙胺、为张某制造甲基苯丙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亚莉、江鹏为张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伟、叶亚莉、江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共同贩卖毒品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亚莉、江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亚莉、江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叶亚莉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钟某、黄伟、叶亚莉、江鹏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4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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