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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文科、钟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钟文科,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镇**村**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镇**村**号。2012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罗剑铧,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镇**村**号。

被告人冯伟生,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镇**村**号。2002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上列四名被告人因本案均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文科、钟某某、罗剑铧、冯伟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钟文科、钟某某、罗剑铧、冯伟生及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合股在本市白某某钟落潭镇河东一街3号201房开设赌场,使用“网上百家乐”的账号和密码在线赌博,现场接受他人投注,抽取赌博网站1%的“返还金”。2019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上述四名被告人及六名参赌人员,并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及赌资人民币40850元。经统计,该赌场接受他人投注金额累计已达人民币667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文科、钟某某、罗剑铧、冯伟生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科、钟某某、罗剑铧、冯伟生结伙开始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文科、钟某某、罗剑铧、冯伟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在刑满释放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钟文科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钟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罗剑铧、冯伟生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文科、钟某某、罗剑铧、冯伟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三册及光盘资料十一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赌资人民币4085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7.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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