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钟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街**号**栋**号。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街**号家中,容留李某甲(另案起诉)、江某某二人采用冰壶过滤、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冰毒。
2、2018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徐某某、李某甲二人采用冰壶过滤、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李某甲采用冰壶过滤、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冰毒。
4、2018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李某甲、李某乙二人采用冰壶过滤、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冰毒。
5、2018年9月9日21时30分许至2019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李某甲、李某乙二人采用冰壶过滤、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冰毒。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钟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教育街81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19年12月26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换押证一份;
4.被告人钟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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