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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号。因本案,2019年11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拘传。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钟国华、钟先权(均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2.8万元的价格从莫东桦处购买博白林场五峰分场斗垌分区的巨尾桉树砍伐,以未看过采伐许可证及不清楚界线为由,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过界砍伐属于斯道拉恩索(广西)林业有限公司经营的7林班616小班巨尾桉树总蓄积量为93.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惠琳

2020327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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