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钟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楼**号。2020年3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许,购毒人员包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钟某,二人达成毒品交易约定,包某某随后向钟某转款200元。当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在本区十陵镇和平街134号“红旗超市”门口路边将一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贩卖给购毒人员包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从包某某处查获自钟某处购买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袋,净重0.2克。从钟某处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五袋,分别净重0.75克、0.1克、0.15克、0.25克、0.15克,共计净重1.40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上述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20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在本区十陵镇和平路“红旗超市”门口附近将一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包某某,包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87元,欠13元。
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上述冰毒、手机等物品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钟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钟某系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莉博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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