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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2016年8月开始通过杭州云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云端金融”)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至2017年8月份云端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余元,投资人人数2.5万余人,投资人无实际损失(均已兑付)。具体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将资金交由朱某某生产经营使用,后将云端金融出让给朱某某并获得5000万元转让费。

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已退还平台转让费36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借款合同、身份证、银行流水、账户信息、银联查询结果、转入合同,查封情况,退赃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祁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明华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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