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钟某某购买毒品,钟某某收取毒资后微信转账人民币380元给其上线万某某(另案处理),从万某某处拿到毒品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南院篮球场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潘某某,其从中获利2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20日,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钟某某购买毒品,钟某某收取毒资后微信转账人民币860元给其上线万某某(另案处理),从万某某处拿到毒品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南院篮球场将二粒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潘某某,钟某某从中截留了一点毒品供自己吸食。
3.2019年12月24日,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钟某某购买毒品,钟某某收取毒资后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其上线万某某(另案处理),从万某某处拿到毒品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北院门口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潘某某,钟某某从中截留了一点毒品供自己吸食。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宿舍门口有人涉嫌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完成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钟某某和潘某某(另案处理),并在两人身上查获疑似毒品若干。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钟某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9克和甲基苯丙胺(冰毒)0.24克;在潘某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35克和甲基苯丙胺(冰毒)0.20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3次,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3小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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