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6********,成都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乡**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组**号。2003年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8********,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11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未执行)。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5月17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现在四川省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唐某某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2号门外。由被告人钟某某采用撬锁的方式打开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红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随后,二人一起将该车骑到成都市青白江区麻将街附近销赃。所获赃款350元被二人平分耗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15元。
2019年3月11日,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组**号的处住,以1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随后李某某被民警在**组路边挡获,现场查获白色粉末2小包。后民警在钟某某家中将钟某某挡获。经称量,从李某某处查获的两包白色粉末重0.14克。经鉴定,该白色粉末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称量及取样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唐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19年9月18日
附:
1.侦查卷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唐某某现在绵阳市强制戒毒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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