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61********,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个旧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和他人的身份证到昆明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红河宏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云南能投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租赁新能源电动汽车60辆到蒙某后,以推广北汽新能源汽车为借口,将60辆电动汽车通过签订合同转租给被害人段某某、刘某甲、陶某某等人,并宣传转租车辆不收取租金,每辆车只收取人民币30000元-35000元的押金,承租人退还车辆时如数退还押金。
一、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宜良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及车辆43辆(其中车牌号码:云******已经退还公司、云******刘某乙自行购买),其中31辆是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租给昆明耀充公司,昆明耀充商贸有限公司又转租给钟某某。钟某某支付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10辆车辆押金30000元,支付租金57660元;钟某某支付昆明耀充商贸有限公司31辆车辆押金132000元,支付租金321204元,其中昆明耀充商贸有限公司将31辆车辆押金每辆车3000元共计93000元交到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及车辆15辆,钟某某支付租金309720元,支付押金33000元。
三、红河宏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涉及车辆1辆。车牌号码:云******,钟某某支付车辆押金5000元,租金9000元。钟某某转租给李某乙,李某乙交押金35000元给钟某某,钟某某退还所交押金1000元给李某乙。
四、云南能投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车辆1辆。车牌号码:云******,钟某某支付车辆押金5000元,租金4600元。钟某某转租给刘某丙,刘某丙交押金50000元给钟某某,未退还所交押金。
钟某某到昆明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红河宏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云南能投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租车期间支付相应的租金,钟某某转租车辆先后收取车辆押金共计人民币2056030元,该款项被钟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以及到澳门、越南从事赌博违法活动。现钟某某无法履行对租人的承诺,致使转租人的资金和公司车辆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租车合同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钟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刘某甲、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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