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沙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2月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沙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沙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明知向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收购的柴油低于市场价格,仍安排油罐车到许某某指定的非海关监管企业珠海市**润滑油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油库有限公司的油库运输没有发票的柴油,并安排其雇请的财务人员利用微信与许某某直接联系对数和转账,使用钟某某等个人帐号支付购油款项。一部分柴油加价后直接运送到钟某某的国内客户那里,一部分柴油运送到钟某某租赁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某某车场的油罐内储藏,加价后直接销售给国内客户进行贩卖牟利。许某某被抓后,钟某某指使其雇员删除电脑记录的数据、销毁记账凭证、更换手机以毁灭证据。2020年1月6日,钟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公园门口被抓获归案。
经广州海关核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钟某某走私成品油8849.96吨,应缴税额人民币20273382.17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0273382.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笔记本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区某某等7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非设关收购没有合法证明的成品油,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四方
检察官助理 陈 坤
2020年6月2日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统计表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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