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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现住原籍。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013年、2014年11月、2018年3月、2019年4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脱逃罪,于1996年12月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2020年5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至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先后三次在平江县城关镇境内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平江县商南街亮发堂理发店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余元,被被害人丈夫余某甲发现并当场抓获。

2.202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平江县景福坪耥耙街83号算命店内盗窃被害人单某某现金人民币556元。5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3.2020年5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平江县开发区浮桥街湘明盲人按摩店的收银台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14.6元,被店主苏某甲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苏某甲、苏某乙、朱某某、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江毅

检察官助理:许 蒙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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