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钟小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56********,绵阳市涪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街**号,现暂住绵阳市涪城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8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9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红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9********,绵阳市涪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巷**号,现暂住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小某、刘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钟小某骑电瓶车搭载刘红某行至绵阳市游仙区五里堆综合市场处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尾随被害人郝某某,趁郝某某不备,钟小某用刀片将郝某某的挎包划破,盗出钱包,并将钱包递给旁边的刘红某,二人迅速离开现场。后二人将钱包内的400余元取走,将其余物品丢弃。二人将现金分赃耗用。2020年6月10日,钟小某、刘红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小某、刘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小某、刘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钟小某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红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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